(接A01版)
■解读四
房票结算程序
房票持有人和房屋出卖人通过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申请兑付房票资金。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后,房屋出卖人提交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申请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资金。购买期房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50%的款项,房屋交付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50%的款项;购买现房的,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并交付房屋后,兑付房票购房实际使用金额100%的款项。未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项目,房票兑付资金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房票持有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使用且使用金额超过房票面值95%(含95%)的,房票票面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已使用但未超过房票面值95%的,房票票面余额按照未使用的比例,扣除相应房票安置奖励后,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向房票持有人结算票面余额。
房票兑付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了充分保障,由市属国有企业对房票进行资金兑付,确保专款专用。
■解读五
房源超市
兰州市住建局建立房票房源超市,择优筛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非住宅(公寓、商业等)进入房源超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提供房源的房票购房优惠幅度应高于正常销售优惠幅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余量房可进入房源超市,房票持有人购买时,应当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征收实施主体可结合辖区征收项目实际情况,在房源超市范围内组织就近优质房源,供房票持有人选择.
■解读六
建立兑付资金专户
《实施办法》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属国有企业设立房票兑付资金专户。
县(区)人民政府与市属国有企业签订房票安置资金委托兑付协议,并将房票安置资金拨付至房票兑付资金专户,由市属国有企业对房票进行资金兑付,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市属国有企业因兑付房票资金发生的资金成本,由相应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解读七
其他规定
明确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转让、非法套现。《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政发【2021】26号)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适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兰政发【2023】39号)自《实施办法》印发之日同时废止。
对于违反房票使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确保房票制度的顺利实施。
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