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7 兰州晨报出版






2025年02月21日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城征告字〔2025〕2号

因何家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负责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现依法作出如下征收公告:

一、征收范围

城关区兰州车站西片区海天新都以西,仁恒国际以东,水泵厂家属院以南,火车站西路以北(何家庄256号、何家庄256-1号、何家庄257号、何家庄304-329号、何家庄329-1号、何家庄330号、何家庄334号、何家庄336号、何家庄338号、何家庄339号、何家庄342号、何家庄351号、何家庄354号、何家庄355号、何家庄356号、何家庄358号、何家庄359号、何家庄360-364号、何家庄364-1号、何家庄365-367号、何家庄369号、何家庄371号、何家庄371-1号、何家庄372号以及部分无号建筑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收工作,并委托城关区人民政府铁路东村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补偿安置方式(一)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具体房源如下:

1.原址期房:原址新建期房,完全产权,预计过渡期限36个月。

2.异地现房:

(1)盐白片区—伏龙坪红泥沟片区棚户区整体改造项目1#安置地块(城关区神龟路与腾龙路交叉口东南方向110米),完全产权。

(2)兰东花园住宅小区(城关区大沙坪645号),完全产权。

(二)直管公房征收

征收直管公房的补偿,在租赁协议中对补偿安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公房承租人、被征收人按照《何家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非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四)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性质、用途、面积、结构等不详或与实际不符的建筑以及临时建筑、分户的住房等情况,由区政府依法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具体补偿及补助、奖金、奖励标准详见《何家庄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60日内完成。

五、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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