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容易,停车难。业主的车居然进不了自己家的小区,一边是闲置的地下车位,一边是开不回家的车,业主小美遭遇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后,诉至法院。
2019年10月,小美与A置业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小美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小区房屋,合同约定“规划的车位、车库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另行出租、出售”。附件约定“本项目地下、地面停车位产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选择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支配。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2022年6月底小美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该小区地下停车场建成投入运营后,第三人W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W公司)于2022年5月向小区业主发出通告,载明根据A公司的要求,从2022年6月起,未购买小区地下车库车位的车辆不得驶入地下车库。后A公司于2022年7月向W公司发送工作函,要求W公司禁止未购买车位的人员、车辆进入或使用小区地下停车位。
2022年8月,小美驾驶车辆进入自己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时被保安(W公司工作人员)以A公司的“限制通行”通知为由予以阻拦,双方遂发生纠纷。
小美将A公司作为被告、W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小美诉称,案涉小区产权车位目前还有一半未出售,符合出租条件,要求被告就产权车位向其开放出租;另,小区内的机动车位要求租期20年,并无短期的租赁选择,实为变相的出售。A公司对该小区地下车库规划的车位采用只售不租的模式,拒绝小区业主以租赁车位的形式使用车位,侵犯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A公司应按优先满足业主需求的原则就某小区未处置所有权的停车位向小美开放租赁。A公司不服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据河北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