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玄丝雨)近日,省民政厅联合多部门印发《甘肃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预收费用,是指养老机构提前向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取一定额度费用,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养老服务费是指床位费、照料护理费、餐费等费用。押金是指为老年人就医等应急需要、偿还拖欠费用、赔偿财物损失等作担保的费用。会员费是指养老机构以“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收取的,用于老年人获得服务资格、使用设施设备、享受服务优惠等费用。
押金最多不得超过月床位费的十二倍
《办法》鼓励养老机构采用当月收取费用的方式,向老年人提供服务。养老机构预收服务费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预付性质的“会员卡”“贵宾卡”“预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预收的个人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上年度月平均收费标准的4倍。
首次开办养老机构的月平均收费标准由属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养老机构月平均收费标准核定。尚未建成或者已建成但尚不具备收住老年人条件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
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收取会员费。养老机构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因非法集资、诈骗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被纳入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尚未移出的,不得收取会员费。
解除服务协议后应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养老机构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以承诺还本付息、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诱导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交纳预收费。养老机构预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款凭证。
《办法》明确,养老机构预收费用主要用于抵扣老年人入住机构期间需要支付的费用、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或者发展本机构养老服务业务。押金除办理退费、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养老服务费或者应当支付给养老机构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外,不得支出。会员费不得投资、捐赠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业。
《办法》要求,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应当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