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洋、姜洪波等27人(详见附件清单)分别与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保险。我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排查发现,上述投保人在我公司投保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影响我公司服务后果。
期间,我公司多次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留存的联系方式联系上述投保人,要求提供真实投保资料,截止2024年3月26日,仍无法与上述投保人取得联系。
综上,因上述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且经我公司多次联系未果,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特发此函,通知贵方。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