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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1月15日

上市公司又现“天价离婚” 公告后股价下跌6.3%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徐静雯)公告“天价离婚”后,1月12日,“东北药茅”长春高新早盘一度跌超8%,收盘报125元/股,下跌6.3%,总市值约为505.82亿元。

1月11日盘后,“东北药茅”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并就股份分割事项作出安排。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王思勉名下。按长春高新11日收盘价133.41元计算,金磊拟分割的股份,对应的市值高达40.04亿元股票。

根据上述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持有公司463.16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1.14%,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思勉持有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7.4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另据长春高新2023年三季度财报显示,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金磊为长春高新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56%。经过此次权益变动,意味着王思勉将跃升为该公司第二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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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金磊离婚、分割股权的行为,也被市场猜测,是否在为减持作准备?

11日公告提到,金磊、王思勉共同承诺,自本次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发生后,金磊、王思勉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记者注意到,2023年7月,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公司股份有关事宜答记者问时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当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自觉规范减持行为,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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