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7 兰州晨报出版






2023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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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制几经调整 延长学制不是“一刀切”

从历史上看,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后,我国研究生的学制已经经过了多次调整。

比如,1995年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明确“硕士生修学年限一般为2~3年,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培养单位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同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若干意见》也规定,“硕士生的学习年限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学校、学科和人才培养规格分别确定。博士生的培养年限,在完成全部培养要求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

21世纪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这两种不同的研究生类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山大学等一批高校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指导下,实行了两年制硕士培养制度,但由于社会认可度和配套措施不足等原因,上述高校从2007年起恢复了3年学制。

2010年后,《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推进和完善学分制,实施弹性学制”,并随着硕博贯通、本硕连读等新的培养方式出现,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大规模实行弹性学制。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申了弹性学制的重要性。

延长学制不是“一刀切”,也不是只增加学习年限,而是要在培养方案、培养要求、评价考核等多个方面作出调整。

首先,要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特点调整学制,不可随波逐流,搞“一刀切”。比如,医学、教育、工学等专业对学生的知识要求和实践要求都很高,可以适当延长学制,而一些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比如管理学专业),则可以不作调整。另外,即使是同一个专业,不同学校也应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培养方式灵活调整。

其次,要关注培养过程的调整,优化各专业培养方案。各高校应广泛调查本校不同专业、不同类型研究生的培养现状和问题,对于确实需要延长或缩短学制的专业,要对其培养方案进行重新调整,优化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体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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