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通讯员黄建国 记者张秀芸)5月23日,记者从庆阳市镇原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在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中,法官意外发现双方当事人在之前的案件中恶意串通作虚假陈述,引发不必要的后续诉讼,造成司法资源浪费,扰乱正常诉讼秩序。5月19日,镇原法院开出“诚信”罚单,对原、被告分别罚款1000元。
该案中尚某诉称,其与段某长期合伙收购青贮玉米。2021年,其从某农业公司购得玉米489吨,以段某经营的养殖场名义销售给某草业公司,草业公司向养殖场全额支付了玉米款。段某通过尚某,向某农业公司给付3万元货款。某农业公司因迟迟收不到剩余15万余元货款,在次年10月将尚某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由尚某支付该笔款项。尚某无力支付,又将段某起诉到法院,向对方提出追偿。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调阅了某农业公司与尚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卷,发现该案原本有两个被告,分别是尚某和段某的养殖场。然而在庭审中,据两被告的陈述,法院支持了某农业公司变更尚某为被告的主张。段某为何否认参与收购、销售青贮玉米事宜?法官心中疑窦丛生,这个案子很可能有问题。面对法官的询问,段某承认,在去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其和尚某均在关键事实上作了不实陈述。对此段某的解释是,案子审理期间,恰逢其养殖场办理贷款关口,为了避免影响征信,他和尚某协商约定,让尚某出面偿还货款,不要牵连到养殖场。镇原法院认为,在前案中,段某、尚某二人未向法庭陈述真实事实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已妨害诉讼,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或存在其他经济纠纷,且双方悔过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对两人分别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