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17 兰州晨报出版






2023年03月15日

兰州市城关区公布

2022年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本报讯(奔流新闻·兰州晨报记者徐静雯 通讯员邢娟)在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兰州市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着力打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紧密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与城关区消费者协会共同公布2022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1粮油店未明码标价销售大米案

【案情简介】2022年7月13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粮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售卖的“长粒香”“嘎嘎亮”“五常”等3种大米没有公示当日价格,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在前期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已经当场提醒告诫,并要求立即改正,当事人明知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但仍未落实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5元,罚款2865元。

【案例评析】希望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戒,加强价格自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也会积极稳妥处置群众举报和涉价舆情,切实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做好基本民生保障。

2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3月2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保健服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化妆品陈列区有“金泰康”牌老苗汤足浴粉一盒,生产日期:20180603,失效日期20210603;“俊木”牌五味人生足浴粉五盒,生产日期:20190314,失效日期20210314。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化妆品使用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尽量采用正规途径,除了关注化妆品的品牌、功效、成分以外,千万别忽视了化妆品的保质期,如果购买到超过保质期限的化妆品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3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19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城关区某物业公司所属的特种设备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住宅小区所属一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仍在使用,其涉嫌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当即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直至2022年5月16日取得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复检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对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5000元。

【案例评析】电梯逐渐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设施。除了对电梯进行检验检测,对电梯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同样重要,相关的物业和维保单位须落实好维保工作,保障广大乘梯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4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25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某酒行时发现,该店展示柜旁边码放的酒里和外面停放的车内有待售的白酒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44270元,购进渠道都是不认识的业务员上门推销,购进时均未向供货单位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88540元。

【案例评析】通过该案的查处,加强了商标的管理,保护了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利益,保障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5餐饮服务公司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2年5月18日,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随机抽查发现“韩式炸鸡”和“昌月小酥肉”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6月2日,执法人员对其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购进“新和盛琵琶腿”时仍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评析】每个食品经营者,都应当意识到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加强对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转T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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