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关区排水防涝综合治理项目(B650-1#道路)建设需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涉及的省三建家属院、六合苑小区范围内地上建(构)筑物进行征收,并负责补偿安置工作,由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认定处理意见》《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规程》《兰州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现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区
603城室关702段室家滩路1384号101室、104室、、;段家滩路1386号101室、103室、104室、202室、301室、401室、403室、604室;段家滩路1428号201室、302室、401室、501室;段家滩路1432号402室;段家滩路1434号101室、103室、201室、202室、301室、303室、403室;段家滩路1436号402室、602室;段家滩路1438号101室;段家滩路1442号101室、201室、301室;段家滩路1444号402室;段家滩路1448号501室、602室;段家滩路1450号302室以及项目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
二、征收实施单位
区收城作关并住委房托和城城关乡建设局组织实施房屋征工,区人民政府拱星墩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征收补偿工作,负责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签约期限
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按规定程序完成评估机构选择,分户评估报告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完成。
四、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面积、结构和性质,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性质为房改房,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面积与实际不符,经调查未发现改扩建的,以实测面积和证载用途、结构、性质为准对待。
(一)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在房票安置、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三种补偿安置方式中自愿选择。
异地现房安置:
(1)盐白片区—伏龙坪红泥沟片区棚户区整体改造项目1#安置地块(城关区神龟路与腾龙路交叉口东南方向110米),完全产权。
(2)兰东花园住宅小区(城关区大沙坪645号),完全产权。
(3)文庭欣苑小区(城关区嘉峪关西路262号),完全产权。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
对征收范围内合法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三)具体补偿及补助标准详见《征收补偿方案》。
五、诉讼及强制搬迁
(一)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当事人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者被征收房或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民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者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城关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征收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将补偿款物进行提存。提存期间,补偿款物的孳息归被征收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被征收人负担。被征收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补偿款物扣除提存费用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