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举办召开“推进移风易俗 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强调了禁止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并对彩礼的范围、返还的条件、当事人的确定等予以规范,以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
陈宜芳称,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罔顾家庭经济情况,盲目将彩礼多少视为衡量爱情的标准;有人认为彩礼越多越显得自己有面子,攀比之风悄然蔓延。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使给付方家庭因彩礼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也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弘扬。
“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陈宜芳称,司法审判要立足社会现实,注重通过案件审判,引导人们向上向善向美,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是彩礼最重要的特征,在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给付目的的情况下,应当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实事求是地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既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也要考虑高额彩礼负担对给付彩礼一方生活的影响,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关于返还彩礼条件,陈宜芳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礼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较短等情况,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成为难点。
征求意见稿提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综合双方当地民间习俗、给付目的、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大小、给付人及接收人等因素,认定彩礼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法公告称,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据央广网、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