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多次提前下班前往餐厅就餐,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2021年,小王入职某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在2022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公司认为小王的行为违反《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遂于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向小王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起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人民法院。
海安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小王所在的公司组织制定《员工管理规定》,规定连续一个月内迟到、早退达9次以上算严重违纪给予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其中,早退指在规定的下班考勤时间前离岗,时长在30分钟之内的情形。当月,该公司组织员工进行该制度的培训学习,小王在培训签字表上签字。
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就餐打卡时间在11时50到12时3分不等。2022年12月12日,公司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其早退行为构成严重违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小王与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王在离职交接会签表上签字。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所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且小王不予认可,故该管理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公司以小王中午至食堂就餐时间早于上午下班时间十分钟至几分钟不等,解除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员工管理规定》的阶梯性处理方法(即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具有合理性。
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故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海安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该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